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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修訂《選民登記法》的第9/2008號法律將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新法律完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民登記制度。
根據法律,任何選舉均應使用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份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因此,如想在明年舉行的選舉中投票,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登記申請,這樣才能被登載於明年一月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中,並於隨後公佈選舉日期的選舉中行使投票權。
辦妥登記手續的選民應在每年一月份《選民登記冊》展示期間,依法查閱其中所載資料,以確保本身的登記沒有錯漏。
已登記的選民,倘其個人身份資料、聯絡資料,尤其是常居所地址的資料有變,有責任通知行政公職局由該局予以更新。
選民如果沒有依法通知行政公職局更新資料,分配投票地點時可能無法獲得最妥善的安排。
行政當局倘無法聯絡選民,會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刊登通告通知選民前往行政公職局辦理手續;如果選民未在法定的二十日期限內依法通知更新資料,其登記將會被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