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最新消息
登記申請須知
集體預約登記服務
首次登記申請
查詢登記記錄
相關法律
下載區
統計
常見問題
聯絡我們
私隱聲明

登記申請須知

申請地點
  • 行政暨公職局
    (澳門水坑尾街 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行政暨公職局選民登記櫃檯)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氹仔黑橋街平民新村75-K號)
辦公時間
  • 行政暨公職局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查詢方法

查詢電話:8987 1704 / 8866 8866

圖文傳真:2835 5681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適用於申請登記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選民、要求更改身份資料及住址。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登記成為選民:

  1. 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作選民登記。
  2. 年滿十七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辦理提前選民登記。

附註:
下列人士無選民登記資格:

  1. 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按照民法典第 122條第 1款規定: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
  2. 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 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3. 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申請方式

親身

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須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暨公職局或其指定的選民登記地點(政府設立在各區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其他流動選民登記站1)可即場辦理登記手續。
年滿十七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或遞交由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書,便可辦理提前選民登記。

以指定的電子方式

可根據第5/2005號法律簽署合格電子簽名的申請人,可從選民登記網頁www.re.gov.mo下載申請表,以電子方式填妥表格並依法加上合格電子簽名後,連同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像2以電郵方式寄予行政暨公職局。

1行政暨公職局將根據需要透過傳媒向社會公佈選民登記站的設立和運作時間。
2申請人可利用電腦掃描器(scanner)或數碼相機攝取清晰的身份證影像。

費用(或稅項) 免費
辦理時間 辦妥手續的申請人自遞交申請翌日起計30日內可獲行政暨公職局寄出登記申請處理結果通知書──如果申請人未收到通知,可能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有誤以致無法郵遞,申請人應聯絡行政暨公職局更正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
備註事項

選民登記冊
法律規定《選民登記冊》於每年一月份編製,其中載有截至上年十二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行政暨公職局對所收到的申請書的登記。
《選民登記冊》載明選民的姓名、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和出生日期。
《選民登記冊》中註明提前登記者年滿十八周歲的日期──有關人士的登記將於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轉為確定登記。

每年一月份,行政暨公職局須在選民登記地點或其指定的其他地點連續十日展示最新的《選民登記冊》,利害關係人應於該期間進行查閱,以便提起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