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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是自願性質而且並非強制性的。如果社團或組織有意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選舉或立法會選舉等活動,便需要先登記為法人選民。未登記為法人選民的社團或組織不能參與上述的選舉活動。

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的規定,凡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 4 年、並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 7 年的社團和組織,均得作法人選民登記。《選民登記冊》於每年 1 月份編製,其中包括截至上年 12 月份最後1個工作日行政公職局收到的申請書的登記。《選民登記冊》於 1 月份內連續展示十日,利害關係人應於該期間進行查閱,以便提起聲明異議。

另,根據法律規定,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如在隨後的 5 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被中止登記效力的法人選民履行上款所指義務後,可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恢復登記的效力。

法人自登記效力被中止起計的 5 個曆年內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其選民登記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註銷。確認失效導致獲確認者的選民登記被註銷。

任何選舉,均應使用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因此,辦妥登記手續的選民應在《選民登記冊》展示期間,依法查閱其中所載資料,確保本身的登記沒有錯漏以便在隨後公佈選舉日期的選舉中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