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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界別確認申請

所屬界別確認

根據第9/2008號法律修改的《選民登記法》的規定,凡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3年的法人可申請確認以下其中一個界別:

  • 工商、金融界;
  • 勞工界;
  • 專業界;
  • 社會服務界;
  • 文化界;
  • 教育界;
  • 體育界。

作出確認是行政長官的權限,行政長官將聽取有關負責實體的意見後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負責向行政長官提意見的實體

負責接收確認申請並向作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實體是:

申請確認的手續

凡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3年的法人可申請確認,但每一法人僅得於同一時間申請確認屬於一個界別。確認申請書應送交就確認事宜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實體的辦事處,並須附同以下文件:

  • 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法人已作登記的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的證明;
  • 法人就申請界別確認事宜而指派的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 公佈法人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
  • 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界別確認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
  • 法人認為對確認界別申請屬必要的其他資料,例如有助各實體分析法人是否屬於所申請的界別的活動記錄或證據。

各負責實體須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計30日內向行政長官呈交意見書。對於確認申請的處理結果,由各負責實體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確認的有效期與續期

確認的有效期為5年,以行政長官作出確認之日起計算。
根據法律,法人須於確認有效期屆滿前150日至90日期間申請續期,逾期不遞交確認申請,確認於有效期屆滿時即告失效。換言之,如法人有意為已獲的確認申請續期,應不遲於有效期屆滿前的90日提出申請。

確認的續期申請應遞交予負責就相關界別的確認申請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實體。


修改章程後必須作出通知

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如修改章程,須自經修改後的章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60日內通知負責實體,以便對確認進行重新評審。如符合原界別的評審標準,確認維持有效。

如負責實體認為經修改後的法人章程不符確認的評審標準,須將卷宗附同相關意見一併送交行政長官,以便其就是否保留確認作出決定。如屬不保留確認的情況,原界別的確認即告失效。

申請確認屬於另一界別

已獲確認屬於某一界別的法人,可申請確認屬於另一界別。申請確認另一界別時,除要遞交確認程序所規定的文件外,亦要附同法人章程規定的具權限機關議決申請確認屬於另一界別的會議紀錄副本。

申請另一界別獲批准後,原來界別的確認即時失效。獲確認屬於另一界別的法人,在該項確認至少滿4年方可再申請該界別的法人選民登記。


年度總結報告

根據法律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任何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負責就相關界別的確認申請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實體。
負責實體最遲於每年的10月15日公開未送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名單。自公開有關名單後5日內,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錯誤或遺漏為依據向負責實體提出聲明異議。

年度總結報告旨在證明已獲確認的法人持續有在相關界別內組織公開的社會活動及有關活動符合獲得獲認時的標準。如果法人提出確認續期的申請,或通知負責實體修改了章程,有關實體將根據已提交的報告進行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