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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須知

申請資格

適用於申請登記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選民、或已登記的選民要求更改身份資料及住址者。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登記成為選民:

  • 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作選民登記。
  • 年滿十七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辦理提前選民登記。

申請途徑

■ 親臨櫃枱

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須帶備本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接待櫃台),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或其他選民登記站1,可即場辦理登記手續。

年滿十七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或遞交由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書,便可辦理提前選民登記。

  1 行政公職局將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選民登記站的設立及運作時間。

■ 自助服務機

■ 電子方式(供更新資料或查詢)

查詢

電話:8987 1704 / 8866 8866

費用

免費

審批時間

辦妥手續的申請人自遞交申請翌日起計30日內可獲行政公職局寄出登記申請處理結果通知書,如果申請人未收到通知,可能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有誤以致無法郵遞,申請人應聯絡行政公職局更正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

選民登記冊

法律規定《選民登記冊》於每年一月份編製,其中載有截至上年十二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行政公職局對所收到的申請書的登記。

《選民登記冊》載明選民的姓名、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和出生日期。

《選民登記冊》中註明提前登記者年滿十八周歲的日期──有關人士的登記將於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轉為確定登記。

每年一月份,行政公職局須在選民登記地點或其指定的其他地點連續十日展示最新的《選民登記冊》,利害關係人應於該期間進行查閱,以便提起聲明異議。

下列人士無選民登記資格:

  • 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按照民法典第 122條第1款規定: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
  • 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 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