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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選民登記法》的第9/2008號法律將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新法律完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民登記制度。

根據法律,任何選舉均應使用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份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因此,如想在明年舉行的選舉中投票,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登記申請,這樣才能被登載於明年一月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中,並於隨後公佈選舉日期的選舉中行使投票權。

自法律生效後,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如在隨後的5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被中止登記效力的法人選民履行上款所指義務後,可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恢復登記的效力。

法人自登記效力被中止起計的5個曆年內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其選民登記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註銷。確認失效導致獲確認者的選民登記被註銷。

第9/2008號法律修改的《選民登記法》生效前已完成的法人選民登記維持有效。但法律規定此等法人選民必須於法律生效後兩年內,按新《選民登記法》的規定,更新或更正有關登記資料,又或提供補充資料,尤其是法人選民的會址、代表人及其資料等。